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530號
KSDV,105,司促,5530,201602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3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黎嬌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叁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㈠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
  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叁萬陸仟
  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