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3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黎嬌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叁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㈠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
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叁萬陸仟
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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