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314號
債 權 人 李文龍
債 務 人 盈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盈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票理由單正本(台端漏提出票據號碼0000000 號之退票理
由單,另台端提出之票據號碥0000000 、0000000 、000000
0 、0000000 、0000000 號之退票理由單上之文字,為台端
手寫,難認與正本相符)。
二、債務人盈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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