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217號
KSDV,105,司促,5217,201602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2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周源嘉
債 務 人 周神得
債 務 人 陳琇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周源嘉於民國98年間邀同債務人周神得陳琇青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
   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
   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筆,合計61,557元。自
   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
   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
   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
   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
   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
   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
   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㈡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㈢詎債務人周源嘉自103.07.01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
   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
   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周神得陳琇青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21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神得、周│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61557 │源嘉、陳琇│7月01日起  │9月29日止  │八三     │
│  │元  │青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9月30日起  │2月22日止  │七六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2月23日起  │1月18日止  │六九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19日起  │      │六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神得、周│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0點│
│  │61557 │源嘉、陳琇│8月02日起  │9月29日止  │一八三    │
│  │元  │青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0點│
│  │   │     │9月30日起  │2月22日止  │一七六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0點│
│  │   │     │2月23日起  │1月18日止  │一六九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 │年息百分之0點│
│  │   │     │1月19日起  │02月01日止 │二六九    │
│  │   │     ├──────┼──────┼───────┤
│  │   │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點│
│  │   │     │02月02日起 │      │五三八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