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2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周源嘉
債 務 人 周神得
債 務 人 陳琇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周源嘉於民國98年間邀同債務人周神得及陳琇青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
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
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筆,合計61,557元。自
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
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
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
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
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
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
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㈡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㈢詎債務人周源嘉自103.07.01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
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
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周神得及陳琇青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21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神得、周│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61557 │源嘉、陳琇│7月01日起 │9月29日止 │八三 │
│ │元 │青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9月30日起 │2月22日止 │七六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2月23日起 │1月18日止 │六九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19日起 │ │六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神得、周│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0點│
│ │61557 │源嘉、陳琇│8月02日起 │9月29日止 │一八三 │
│ │元 │青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0點│
│ │ │ │9月30日起 │2月22日止 │一七六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0點│
│ │ │ │2月23日起 │1月18日止 │一六九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 │年息百分之0點│
│ │ │ │1月19日起 │02月01日止 │二六九 │
│ │ │ ├──────┼──────┼───────┤
│ │ │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點│
│ │ │ │02月02日起 │ │五三八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