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213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債 務 人 匯鑫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進權
人
債 務 人 洪英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玖萬壹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
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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