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208號
KSDV,105,司促,5208,2016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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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20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慕勤
債 務 人 王振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㈠新台幣叁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叁
  萬叁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
  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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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