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149號
KSDV,105,司促,5149,201602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楊興宇
債 務 人 楊春發
債 務 人 張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捌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興宇前於民國96年至98年間,邀同債務人楊春
    發、張麗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119,395元整,借款期限及
    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
    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楊興宇自民國104
    年10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5,583元
    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6%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10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楊春發張麗珠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
    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