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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142號
KSDV,105,司促,5142,2016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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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1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欣樺戴清風(原名:戴松芳)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附表所載
  ,係按「上開利率」計算,惟利息附表所示之利率有二:年
  息1.83%、2.69%,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二、債務人戴欣樺戴清風(原名:戴松芳)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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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