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1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欣樺、戴清風(原名:戴松芳)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附表所載
,係按「上開利率」計算,惟利息附表所示之利率有二:年
息1.83%、2.69%,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二、債務人戴欣樺、戴清風(原名:戴松芳)最新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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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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