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984號
債 權 人 柏克萊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川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玉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
住戶規約。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之相關文
件(貴會提出之存證信函未有郵局郵戳)
三、債務人呂玉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