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850號
KSDV,105,司促,4850,20160218,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850號
債 權 人 玉山當舖
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債 務 人 陳清太
債 務 人 陳映紅
一、債務人陳清太陳映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柒萬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清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