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
債 權 人 玉山當舖
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債 務 人 吳文連
債 務 人 施美琴
一、債務人吳文連、施美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施美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
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