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840號
KSDV,105,司促,4840,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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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
債 權 人 玉山當舖
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債 務 人 吳文連
債 務 人 施美琴
一、債務人吳文連施美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施美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
  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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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