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710號
KSDV,105,司促,4710,201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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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71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甲仙地區農區
法定代理人 林萬金
債 務 人 洪惠芬
債 務 人 謝劉金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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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