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581號
KSDV,105,司促,4581,2016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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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581號
債 權 人 徐仲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發生活世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表明債務人寶發生活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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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發生活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