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良旺企業有限公司、楊東州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良旺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2年4月17日高市府經商
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
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
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
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債務人楊東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良旺企業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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