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225號
KSDV,105,司促,4225,2016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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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25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蔡茂麟
債 務 人 洪光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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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