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186號債 權 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英豪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雄酈開發服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二、請釋明債務人雄酈開發服飾有限公司應為本件請求金額給付 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三、債務人雄酈開發服飾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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