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08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姚正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叁萬肆仟壹佰陸拾肆
元,及其中(一)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壹拾陸萬零肆佰叁拾伍元,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三)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零貳拾柒元,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四)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玖佰伍拾
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五)新台幣壹佰零肆萬零玖佰
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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