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851號
KSDV,105,司促,3851,201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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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851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售電事業部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進丁
債 務 人 鐘文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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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