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34號
KSDV,105,司促,3434,201602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3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謝采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叁佰壹拾玖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