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28號
KSDV,105,司促,3428,201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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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
債 權 人 王卓偉珍
代 理 人 林港豐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唯王食品有限公司戴岑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請確認訴訟標的金額。(台端提出之支票9 紙,金額合計非
  新台幣5,817,000 元,又台端所載之附表票據金額亦有誤,
  請再確認支票之票面金額之合計為何?)
三、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支票僅有發票日,無到期日,又依票
  據法第133 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
  )
四、就支票號碼0000000 、251938、0000000 、0000000 、0000
  000 、0000000 、0000000 (即台端附表編號2 至8 所載之
  支票),債務人唯王食品有限公司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則
  請求向唯王食品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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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唯王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