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七號
原 告 元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己○○
丁○○
丙○○
輔 佐 人 陳有鵬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台
財訴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
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於:
㈠民國(以下同)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委由佳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向被告 報運進口COOL CATHODE TUBE ASS'Y乙批(報單號碼CA/八七/0七七/0 三八四七,以下簡稱系爭貨物A),原申報稅則號別第八五四0‧八九‧九0 ‧00六號「其他電子管」稅率1%,以C1方式通關,經被告詢問原告及查 對原告所提供型錄結果,實際來貨為COOL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稅則 號別為第八五三九‧三九‧九0‧000號「其他放電式燈泡」稅率5%,原 告顯有虛報進口貨物名稱,逃漏進口關稅之違法行為,唯因漏稅額新台幣(以 下同)四、七六一元,合於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情節輕微,免依第三 十七條第一項處罰之規定,被告乃僅依據同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追徵所漏 進口稅四、七六一元。原告不服,聲明異議,被告未准變更,原告仍不服,向 財政部關稅總局、財政部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財政部關稅總局八十九年三 月二十日台關訴壬字第八九00七0號、財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訴 第0000000000號決定駁回。
㈡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委由佳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COOL CATHODE TUBE ASS'Y乙批(報單號碼CA/八七/0七七/0三九一一,以下 簡稱系爭貨物B),原申報稅則號別第八五四0‧八九‧九0‧00六號「其 他電子管」稅率1%,以C1方式通關,經被告詢問原告及查對原告所提供型 錄結果,實際來貨為COOL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稅則號別為第八五三 九‧三九‧九0‧000號「其他放電式燈泡」稅率5%,原告顯有虛報進口 貨物名稱,逃漏進口關稅之違法行為,被告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
一項、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科處罰所漏進口稅額二倍之罰鍰二八、七二八元, 並追繳所漏進口稅捐一四、三六四元。原告不服,聲明異議,被告未准變更, 原告仍不服,向財政部關稅總局、財政部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財政部關稅 總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台關訴乙字第八九00七一號、財政部八十九年六月 二十八日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決定駁回。 ㈢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委由佳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COOL CATHODE TUBE ASS'Y乙批(報單號碼CA/八七/0七七/0三九五三,以下 簡稱系爭貨物C),原申報稅則號別第八五四0‧八九‧九0‧00六號「其 他電子管」稅率1%,以C1方式通關,經被告詢問原告及查對原告所提供型 錄結果,實際來貨為COOL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稅則號別為第八五三 九‧三九‧九0‧000號「其他放電式燈泡」稅率5%,原告顯有虛報進口 貨物名稱,逃漏進口關稅之違法行為,被告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 一項、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科處罰所漏進口稅額二倍之罰鍰三0、五九二元, 並追繳所漏進口稅捐一五、二九六元。原告不服,聲明異議,被告未准變更, 原告仍不服,向財政部關稅總局、財政部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財政部關稅 總局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台關訴丙字第八九00六0號、財政部八十九年六月 二十八日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決定駁回。 ㈣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委由佳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COLD CATHODE TUBE ASS'Y乙批(報單號碼CA/八七/0七七/0四0八八,以下 簡稱系爭貨物D),原申報稅則號別第八五四0‧八九‧九0‧00六號「其 他電子管」稅率1%,以C1方式通關,經被告詢問原告及查對原告所提供型 錄結果,實際來貨為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稅則號別為第八五三 九‧三九‧九0‧000號「其他放電式燈泡」稅率5%,原告顯有虛報進口 貨物名稱,逃漏進口關稅之違法行為,被告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 一項、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科處罰所漏進口稅額二倍之罰鍰一三、九四六元, 並追繳所漏進口稅捐六、九七三元。原告不服,聲明異議,被告未准變更,原 告仍不服,向財政部關稅總局、財政部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財政部關稅總 局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台關訴壬字第八九00七二號、財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 十八日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決定駁回。 ㈤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委由佳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 COLD CATHODE TUBE ASS'Y 乙批(報單號碼CA/八七/0七七/0四一三三,以下 稱系爭貨物E),原申報稅則號別第八五四0‧八九‧九0‧00六號「其他 電子管」稅率1%,以C1方式通關,經被告詢問原告及查對原告所提供型錄 結果,實際來貨為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稅則號別為第八五三九 ‧三九‧九0‧000號「其他放電式燈泡」稅率5%,原告顯有虛報進口貨 物名稱,逃漏進口關稅之違法行為,被告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 項、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科處罰所漏進口稅額二倍之罰鍰二一、一0八元,並 追繳所漏進口稅捐一0、五五四元。原告不服,聲明異議,被告未准變更,原 告仍不服,向財政部關稅總局、財政部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財政部關稅總 局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台關訴乙字第八九00六一號、財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
十八日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決定駁回。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⒈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之爭點:
本件系爭貨物A、B、C、D、E(以下統稱系爭貨物)究應依稅則號別第八五 四0‧八九‧九0‧00六號「其他電子管」稅率1%或第八五三九‧三九‧九 0‧000號「其他放電式燈泡」稅率5%課徵進口稅? ⒈原告主張之理由:
原告均依原國外原進口資料誠實申報貨品為冷陰極管,並按照中華民國商品標 準分類號列將之歸屬於冷陰極管項下。但因被告之看法不同,致發生稅則之爭 議。原告雖不認同被告之看法,但還是尊重被告對稅則歸類所作之判斷。但對 於所謂之「虛報進口貨物名稱」,並非事實。原告認為所申報之 COOL (或 COLD)CATHODE TUBE ASS'Y (冷陰極管)只是此貨物的另一種稱法,亦可稱 之為此貨品之學名,並非錯誤的貨名。証諸該 COOL (或 COLD)CATHODE TUBE ASS'Y (冷陰極管)之貨名,業經工業技術研究院、中央標準局、國立 編譯館、大學教科書、坊間雜誌等政府機構、學術機關、一般社會所公認,並 非原告所獨創,也非原告所虛構。因此所稱之「虛報進口貨物名稱逃漏關稅」 之事並非實情。綜上所述,本件原處分實已不屬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 項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被告未詳予審查,率為駁回的處分,訴願及再 訴願決定機關遞予維持,認事用法,均有違誤,損及原告權利等語,並提出工 業技術研究院編「LCD導光板之製造技術研討會」第二十八頁、貓頭鷹出版 社「電子學辭典」第五七─五九頁、新電子科技雜誌西元一九九九年五月號第 一五八期節本、八十七年元月教育部公布電子計算機名詞、大新消防雜誌節本 、微電腦傳真雜誌節本、周邊設備雜誌節本、光電科技雜誌節本、工商時報剪 報、冷陰極管燈之發光原理日文簡介、定瑩實業有限公司網路資料等影本為證 。
⒉被告主張之理由:
⑴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者,得視情節輕重 ,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及「有 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 稅款。」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同條例第四十四條所明定 。本案系爭貨物原申報「 COOL (或 COLD)CATHODE TUBE ASS'Y 」,實 際來貨為「 COOL (或 COLD)CATHODE FLUORESCENT LAMP 」原告顯有虛 報進口貨物名稱,逃漏進口關稅情事,本局依上揭法條論處,於法並無不合 。
⑵訴訟理由一稱:「原告均依原國外原進口資料誠實申報貨品為冷陰極管,並 按照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將之歸屬於冷陰極管項下。但因台北關稅局
之看法不同,致發生稅則之爭議,‧‧‧。」乙節,查原告所提供之型錄上 所載系爭貨物名稱為「COLDCATHODE FLUORESCENT LAMP」,而非原告申報之 「COOL(或COLD)CATHODE TUBE ASS'Y」,且按型錄上所載系爭貨物「發光 原理」與「用途」之說明,系爭貨物歸屬稅則第00000000號「其他 放電式燈泡」項下,皆符合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之規定,本局據此核 定並非無據。再查系爭相同貨物,本局曾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北 關字第九一六號「台北關稅局進口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函請財政部關稅總 局稅則處核釋結果,系爭貨物應歸列稅則第00000000號「其他放電 式燈泡」項下,系爭貨物依上開解釋函核改稅則應屬無訛。 ⑶訴訟理由二稱:「但‧‧‧原告認為所申報之「 COOL (或 COLD)CATHODE TUBE ASS'Y 」(冷陰極管),只是此貨物的另一種稱法,亦可稱之為此貨 品之學名,並非錯誤的貨名。」乙節,查系爭貨物原申報貨名為「 COOL ( 或 COLD)CATHODE TUBE ASS'Y 」,且依原告提供之型錄、貨樣及原告另案 進口報單CA/八八/0七七/0一二一六號本局所取貨樣,系爭貨物雖為 燈管(TUBE)狀態,依據前述財政部關稅總局之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闡釋, 仍應歸屬稅則第00000000號「其他放電式燈泡」項下。又按國際商 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中文版下冊第一二四三頁解釋,「放電式燈泡」係「由 玻璃套(常為管狀)或由石英套(外層常為玻璃)組成,裝有電極,並含有 一種在低壓下受放電影響發光氣體,或一種可散發光性質蒸氣之物質‧‧‧ 有些燈泡之內壁敷有一層特殊物質,可將紫外線轉變為可見之燈光,因此而 增加燈泡之效果(日光燈)‧‧‧此類燈泡之用途頗廣例如‧‧‧機器之照 明‧‧‧。本節包括簡單之直管或曲管,與各種複雜型態之管」。次查原告 所提供之型錄上所載系爭貨物名稱為「 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 」,且按型錄上所載系爭貨物「發光原理」與「用途」之說明,系爭貨物歸 屬稅則第00000000號「其他放電式燈泡」項下,皆符合上揭中文分 類註解規定,本局據此核定並非無據。
⑷訴訟理由三稱:「證諸該 COOL (或 COLD)CATHODE TUBE ASS'Y (冷陰極 管)之貨名,業經工業技術研究院、中央標準局、國立編譯館、‧‧‧一般 社會所公認,並非原告所獨創,‧‧‧因此所稱之『虛報進口貨物名稱逃漏 關稅』之事並非實情」乙節,查本案系爭貨物品名應歸屬稅則號別已如前述 ,其為已加工為含電線及端子之組件成品:為原告所承認之事實,原告未按 實際來貨及型錄所載貨名誠實申報,既知來貨及型錄貨名為「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竟申報為「COOL(或COLD)CATHODE TUBE ASS'Y」,即 屬有虛報所運貨物名稱之行為。且貨名「COOL(或COLD) CATHODE TUBE ASS'Y」極易誤導為稅則號別八五四0節下之【「冷陰極管」─「陰極射線 電視影像管」】之貨物,且其亦依此稅號申報。而前者與後者稅率卻相差4 %,足證原告有虛報貨名逃漏關稅之實。經濟部國貿局以八十九年九月二日 (八九)貨發字第八九0七000一0七號函,亦認冷陰極管(本院按應係 冷陰極型螢光燈管)應以第八五三九項稅則申報,本局依據首揭條例規定予 以處罰並無不妥。
⑸訴訟理由四稱:「‧‧‧本件處分已不屬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 一款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被告機關未詳予審查,‧‧‧認事用法均有違誤 ,損及原告權利。‧‧‧。」乙節,查本案本局已詳予審查,認事用法已如 前述,應屬妥適。綜上所述,本案訴訟理由殊無可採,請依法予以駁回等語 ,並提出原告之進口報單、被告之緝私報告表、HS中文註解、原告提供予 被告之型錄、進口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經濟部國貿易局八十九年九月二日 貿(八九)貨發字第八九0七000一0七號函等影本。 理 由
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錢,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及「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處以罰鍰之案件,情節輕微並合於財政部之規定者,得免予處罰。」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四條前段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所明定。又「報運貨物進口,‧‧‧其餘應以有漏稅之結果者,始得依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說明三,㈠關於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案件,‧‧‧如其貨物價值或所偷漏或溢沖退稅額在新台幣五千元以下者,可免予處罰。」亦經財政部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台財關第八三0二五九九四五號函釋有案。茲就本件爭點:本件系爭貨物究應依稅則號別第八五四0‧八九‧九0‧00六號「其他電子管」稅率1%或第八五三九‧三九‧九0‧000號「其他放電式燈泡」稅率5%課徵進口稅,分述如次:
本件原告於:
㈠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委由佳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系爭貨物 A,原申報稅則號別第八五四0‧八九‧九0‧00六號「其他電子管」稅率1 %,以C1方式通關,經被告詢問原告及查對原告所提供型錄結果,實際來貨為 COOL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稅則號別為第八五三九‧三九‧九0‧00 0號「其他放電式燈泡」,以稅率5%課徵關稅,原告顯有虛報進口貨物名稱, 逃漏進口關稅之違法行為,唯因漏稅額四、七六一元,合於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 五條之一情節輕微,免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處罰之規定,被告乃僅依據同條例第 四十四條之規定,追徵所漏進口稅四、七六一元。 ㈡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委由佳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系爭貨物B ,原申報稅則號別第八五四0‧八九‧九0‧00六號「其他電子管」稅率1% ,以C1方式通關,經被告詢問原告及查對原告所提供型錄結果,實際來貨為 COOL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 ,稅則號別為第八五三九‧三九‧九0‧ 000號「其他放電式燈泡」稅率5%,原告顯有虛報進口貨物名稱,逃漏進口 關稅之違法行為,被告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之規 定,科處罰所漏進口稅額二倍之罰鍰二八、七二八元,並追繳所漏進口稅捐一四 、三六四元。
㈢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委由佳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系爭貨物C ,原申報稅則號別第八五四0‧八九‧九0‧00六號「其他電子管」稅率1% ,以C1方式通關,經被告詢問原告及查對原告所提供型錄結果,實際來貨為
COOL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稅則號別為第八五三九‧三九‧九0‧00 0號「其他放電式燈泡」稅率5%,原告顯有虛報進口貨物名稱,逃漏進口關稅 之違法行為,被告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科處罰所漏進口稅額二倍之罰鍰三0、五九二元,並追繳所漏進口稅捐一五、二 九六元。
㈣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委由佳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系爭貨物 D,原申報稅則號別第八五四0‧八九‧九0‧00六號「其他電子管」稅率1 %,以C1方式通關,經被告詢問原告及查對原告所提供型錄結果,實際來貨為 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稅則號別為第八五三九‧三九‧九0‧00 0號「其他放電式燈泡」稅率五%,原告顯有虛報進口貨物名稱,逃漏進口關稅 之違法行為,被告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科處罰所漏進口稅額二倍之罰鍰一三、九四六元,並追繳所漏進口稅捐六、九七 三元。
㈤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委由佳欣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系爭貨 物E,原申報稅則號別第八五四0‧八九‧九0‧00六號「其他電子管」稅率 1%,以C1方式通關,經被告詢問原告及查對原告所提供型錄結果,實際來貨 為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稅則號別為第八五三九‧三九‧九0‧0 00號「其他放電式燈泡」稅率5%,原告顯有虛報進口貨物名稱,逃漏進口關 稅之違法行為,被告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科處罰所漏進口稅額二倍之罰鍰二一、一0八元,並追繳所漏進口稅捐一0、 五五四元,有緝私報告表五份附原處分卷可稽。 原告不服,主張根據工業技術研究院LCD導光板之製造技術研討會之資料,系爭 貨物之中文名稱為「冷陰極管」,復根據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之分類,冷陰極管 是屬於八五四0大類,不是八五三九大類,且稅則第八五三九‧九0‧000號是 指其他「放電式燈泡」,而冷陰極管這項貨品並不是燈泡,在電子學辭典中,冷陰 極管之英文名稱為 COLD-CATHODE TUBE,在原告所進口之貨品中,並不單單只有 冷陰極管部分,此貨品已被加工為含電線及端子之組件,故品名稱之為「 COOL ( 或 COLD)CATHODE TUBE ASS'Y 」,本件原告所申報之貨名均係根據國外之資料從 實申報,並未有虛報之情形為由,聲明異議。經被告以依據原告所提供之原廠正本 型錄所示,本件貨物之名稱為「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而非原告申 報之「COOL(或COLD)CATHODE TUBE ASS'Y」,被告據此核定貨名,並非無據;又 查,本件相同貨物,被告曾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八三)北關字九一六號 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函報請財政部關稅總局核示歸列稅則第八五三九‧三九‧九0 號「其他放電式燈泡」項下,本件據上開解釋函核列,應屬正確;次查,本件貨品 如型錄上所稱為「LAMP」而非「TUBE」,加工與否非被告改列之依據;再者,原告 曾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報運進口與本件相同之貨物(報單號碼:第CA/八七 /0七七/0三六七八號),貨名申報為「COOL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 ASS'Y」(冷螢光燈管),申報稅則第八五三九項下,稅率百分之五,而非異議書 中所主張之「COOL CATHODE TUBE」(冷陰極管),稅則第八五四0項下,稅率百 分之一,原告難謂不知正確貨名應為前者,而非後者等由,乃未准變更。原告猶表
不服,復執以根據工業技術研究院LCD導光板之製造技術研討會之資料,本件貨 物之中文品名應為「冷陰極管」,此項貨物無論在中文、日文都稱之為「冷陰極管 」,並無所謂「冷螢光燈管」之稱呼方式,這是因為一般的螢光燈(也稱為日光燈 )是利用heater加熱的方式來產生電子,但「冷陰極管」則是利用相當高的電壓來 產生電子,沒有heater與一般的螢光燈完全不相同,因此並沒有「冷螢光燈管」的 稱法;在電子學辭典中,冷陰極管的英文名稱為COLD-CATHODE TUBE,一般的雜誌 書籍也常以COLD-CATHODE TUBE名稱來稱之,但也有將之稱為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TUBE(簡稱CCFT)或COLD-CATHODE FLUORESCENT LAMP(簡稱CCFL) ,以上三種稱法基本上都沒有錯:復因液晶產業是一個標準化相當低的業界,因此 少有共通的部品,原告所進口之「冷陰極管」亦是日本Harrison專為其所設計之產 品,因此並無此產品之汎用型錄,當初被告因不知貨物內容為何,要求原告提供型 錄等說明資料時,為求能詳細說明,而以同類製品的Stanley公司的資料及說明發 光原理之技術資料來說明,不料竟被誤為原廠型錄,並誤認為原告有虛報貨名情事 ﹔又原告曾經在八十七年十一月中對此零件之冷陰極管之規格作了部分的變更,因 此與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所報運進口之貨物略有不同,且當時(進口報單第CA /八七/0七七/0三六七八號)申報之稅則為第八五三九‧二九‧九0‧00─
二號,此稅則原來之貨品為「其他燈絲電燈泡」,故非適當,原告發現上述錯誤後 ,將稅則更正為正確之「冷陰極管」之稅則為理所當然之事,另於原告所進口之貨 品中,並不單單只有冷陰極管部分,此貨品已被加工為含電線及端子之組件,故品 名稱之為COOL(或COLD)CATHODE TUBE〞ASS'Y〞,原告係完全依照貨品之型態及 外國之資料誠實申報,卻被指為虛報貨物名稱,原告無法認同為由,提起訴願。經 財政部關稅總局訴願決定以,按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中文版下冊第一二四三 頁解釋,「放電式燈泡」係「由玻璃套(常為管狀)或由石英套(外層常為玻璃) 組成、裝有電極、並含有一種在低壓下受放電影響發光之氣體,或一種可散發光性 質蒸氣之物質、‧‧‧‧有些燈泡之內壁敷有一層特殊物質,可將紫外線轉變為可 見之燈光,因此而增加燈泡之效果(日光燈)‧‧‧此類燈泡之用途頗廣例如‧‧ ‧機器之照明‧‧‧。本節包括簡單之直管或曲管,與各種複雜型態之管」;查原 告所提供之型錄上所載系爭貨物名稱為「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而 非原告申報之「COOL(或COLD)CATHODE TUBE ASS'Y」,且按型錄上所載系爭貨物 「發光原理」與「用途」之說明,在系爭貨物歸屬稅則第00000000號「其 他放電式燈泡」項下,符合上揭中文分類註解規定,被告據此核定並非無據;又相 同貨物被告曾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八三)北關字第九一六號稅則分類疑 問及解答函報請財政部關稅總局核定,歸列稅原則第00000000號「其他放 電式燈泡」項下,則本件依上開函示核改稅則應屬無誤;復查,系爭貨物原申報及 查驗結果均無廠牌,原告於提供型錄、說明時,事關自身權益,理當審慎為之,所 稱「是以同類製品Stanley公司的資料及說明發光的原理之技術資料來說明,不料 竟被誤為原廠型錄」乙節,無法證明,不足採信。又查系爭貨物原申報貨名為「 COOL(或COLD)CATHODE TUBE ASS'Y」,惟依原告提供之型錄、貨樣及原告另案進 口報單第CA/八八/0七七/0一二一六號被告所取貨樣,系爭貨物雖為燈管( TUBE)形狀,惟依據上開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函仍應歸屬稅則第00000000
號「其他放電式燈泡」項下;本件系爭貨物係已加工為含電線及端子之組件成品, 為原告所自承之事實,然原告未按實際來貨及型錄所載貨名誠實申報,既知來貨及 型錄貨名為「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竟申報為「COOL(或COLD) CATHODE TUBE ASS'Y」,極易誤導為稅則第八五四0節下之「冷陰極管」─「陰極 射線電視影像管」之貨物,且其亦依此稅號申報,而前者與後者稅率卻相差百分之 四,足證原告有虛報貨物名稱、逃漏關稅之行為等由,遂駁回其訴願。原告不服向 財政部起再訴願,亦遭駁回。
經查:
㈠依原告所提供予被告之型錄上所載系爭貨物名稱為或「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而非原告申報之「COOL(或COLD)CATHODE TUBE ASS'Y」 ,且按型錄上所載系爭貨物「發光原理」與「用途」之說明,系爭貨物歸屬稅則 第00000000號「其他放電式燈泡」項下,均符合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 註解之規定,被告據此核定,並非無據。再查,系爭相同貨物,被告曾於八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北關字第九一六號「台北關稅局進口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 」函請財政部關稅總局稅則處核釋結果,系爭貨物應歸列稅則第0000000 0號「其他放電式燈泡」項下,系爭貨物依上開解釋函核改稅則應屬無訛。原告 主張其均依原國外原進口資料誠實申報貨品為冷陰極管,並按照中華民國商品標 準分類號列將之歸屬於冷陰極管項下,但因被告之看法不同,致發生稅則之爭議 乙節,核不足採。
㈡次查,系爭貨物原申報貨名為「 COOL (或 COLD) CATHODE TUBE ASS'Y 」, 且依原告提供之型錄、貨樣及原告另案進口報單CA/八八/0七七/0一二一 六號被告所取貨樣,系爭貨物雖為燈管( TUBE)狀態,依據前述財政部關稅總局 之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闡釋,仍應歸屬稅則第00000000號「其他放電式 燈泡」項下。又按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中文版下冊第一二四三頁解釋,「 放電式燈泡」係「由玻璃套(常為管狀)或由石英套(外層常為玻璃)組成,裝 有電極,並含有一種在低壓下受放電影響發光氣體,或一種可散發光性質蒸氣之 物質‧‧‧有些燈泡之內壁敷有一層特殊物質,可將紫外線轉變為可見之燈光, 因此而增加燈泡之效果(日光燈)‧‧‧此類燈泡之用途頗廣例如‧‧‧機器之 照明‧‧‧。本節包括簡單之直管或曲管,與各種複雜型態之管」。原告所提供 之型錄上所載系爭貨物名稱為「 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 」,且按型 錄上所載系爭貨物「發光原理」與「用途」之說明,系爭貨物歸屬稅則第000 00000號「其他放電式燈泡」項下,皆符合上揭中文分類註解規定;且原告 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八十九年十月二日準備程序中,認系爭貨物發光原理與被告訴 訟代理人所指符合上揭中文分類註解規定之發光原理相同,被告據此核定,並非 無據。原告自應依型錄及其前一貫申報之名稱申報稅則,而非依日本開立之發票 申報。原告乃逕自變更系爭貨物名稱為「COOL(或COLD)CATHODE TUBE ASS'Y」 ,並適用百分之一稅率,其企圖利用C1免審免驗之程序而規避百分之五稅率明 甚。是原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提出之系爭貨物原始發票影本五份,尚難採為有利 原告之認定。原告主張其認為所申報之「COOL(或COLD)CATHODE TUBE ASS'Y」 (冷陰極管),只是此貨物的另一種稱法,亦可稱之為此貨品之學名,並非錯誤
的貨名乙節,顯係事後附會之詞,尚乏依據。
㈢又查,系爭貨物品名應歸屬稅則號別,已如前述,不因系爭貨物已加工為含電線 及端子之組件成品,而有不同。原告未按實際來貨及型錄所載貨名誠實申報,既 知來貨及型錄貨名為「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竟申報為「COOL(或 COLD)CATHODE TUBE ASS'Y」,即屬有虛報所運貨物名稱之行為。且貨名「COOL (或COLD)CATHODE TUBE ASS'Y」極易誤導為稅則號別八五四0節下之【「冷陰 極管」─「陰極射線電視影像管」】之貨物,且其亦依此稅號申報。而前者與後 者稅率卻相差4%,足證原告有虛報貨名逃漏關稅之實。經濟部國貿局以八十九 年九月二日(八九)貨發字第八九0七000一0七號函,亦認英文「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之中文應為冷陰極型螢光燈管應以第八五三九項稅 則申報,有被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提出之上開函影本附本院卷可按, 顯見「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冷陰極型螢光燈管,與「COOL (或 COLD)CATHODE TUBE ASS'Y」或「COOL(或COLD)CATHODE TUBE」冷陰極管分屬 不同之貨品。被告依據首揭條例規定予以處罰並無不妥。原告認冷陰極管的英文 名稱為COLD-CATHODE TUBE,或COLD-CATHODE TUBE,也有將之稱為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TUBE(簡稱CCFT)或COLD-CATHODE FLUORESCENT LAMP( 簡稱CCFL),以上三種稱法基本上都沒有錯乙節,及提出八十八年六月十日等上 載有「COOL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及「COOL CATHODE TUBE ASS'Y」二種 名稱之進口報單、發票等影本,主張系爭貨物均可以該二種名稱申報乙節,均不 足採:原告另主張COOL(或COLD)CATHODE TUBE ASS'Y(冷陰極管)之貨名,業 經工業技術研究院、中央標準局、國立編譯館、‧‧‧一般社會所公認,並非原 告所獨創,因此所稱之「虛報進口貨物名稱逃漏關稅」之事並非實情及本件處分 已不屬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被告未詳予 審查,認事用法均有違誤,損及原告權利等節,均無可採。本案被告已詳予審查 ,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均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聲 請撤銷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梁力求
法 官 陳雅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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