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54號
KSDV,105,司促,3354,201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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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54號
債 權 人 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其興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育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請求起算日,是否有違誤,如有請具狀更正(依貴公司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協議書所載,如有二期未兌現,視同
  所有本票一起兌現,請載明何二期本票未兌現,並更正視同
  兌現本票之利息起算日自第二期未兌現本票清償日之翌日起
  算。)
二、債務人林育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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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