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30號
KSDV,105,司促,3330,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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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郭振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玖萬零貳佰陸拾叁元,及
  其中①新台幣陸萬零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②新台幣柒萬柒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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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