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01號
KSDV,105,司促,3301,201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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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0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林淑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捌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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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