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89年度,163號
TPBA,89,訴,163,200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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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今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局長)陳明邦
  參 加 人 聯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神岡鄉○○路一0二四巷十五號
  代 表 人 林彰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聯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前舉發參加人獲准之第00000000號「改良式汽車噴水桶(一) 」專利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規定,原告不服 被告以智專三(三)0五0三一字第0八九八九000六五八號專利舉發審定書 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及訴願遭駁回之決定,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八十 九年十一月十四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第三人即參加人未到庭陳述意見,本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 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梁力求
法 官 黃清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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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今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