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92號
KSDV,105,司促,1392,20160223,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9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ORION INTERNATIONAL(H.K.)LTD
法定代理人 洪湘彬
債 務 人 敦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湘彬

債 務 人 洪毓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伍萬壹仟零玖拾柒元叁
  角叁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