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5號
KSDV,105,司,5,201602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何華勳即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代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清算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1/1頁


參考資料
何華勳即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代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何華勳即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即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