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5年度,8號
KSDV,105,勞執,8,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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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煒杰 
相 對 人 興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0四年九月十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所載:「要派公司興葆企業有限公司同意就系爭職業災害賠償勞方新台幣125,00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職業災害爭議,經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4年9月17日調解成立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25,000元,惟相 對人僅給付7萬元,其餘款項屆期經聲請人請求而不履行, 為此請求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薪資之勞資爭 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如主文所 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4年9月18 日高市○○○○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在卷可稽,依該次調解記錄所示,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願 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內容成立調解。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 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 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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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