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48號
KSDV,104,重訴,348,201602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清山 
複代理人  戴守志 
被   告 達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奕良 
被   告 李益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達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奕良 )於民國103年5月15日邀同林奕良及李益強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帳號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並約定借款期限、利息、違約金及償還 辦法,依放款借據第12條第1款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原告得不經事先通知或催告 ,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依放款借據第6條第1款約定,債 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 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 約金。復依第6條第2款約定,若債務人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詎被告達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104年4月15日起未依約還本 付息,經催討無效,原告遂於104年5月21日將本借款轉入催 收款,依上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應全部償還借款本息及 違約金,被告林奕良及李益強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 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 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民法第27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 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 746 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檢索抗辯 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五、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查詢單各1份 為憑(見本院卷第5至7頁),經核確與原告請求事實相符, 而被告李益強因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法為公示送達(臺 灣導報海外版),均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是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附表:(債務人:達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奕良、李益強)┌───┬───────┬─────────┬───────┐
│編 號 │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 利率 │
├───┼───────┼─────────┼───────┤
│ 1 │ 10,000,000 │自104年3月15日起 │ 年息 3% │
│ │ │ 至104年5月20日 │ │
├───┼───────┼─────────┼───────┤
│ 2 │ 10,000,000 │自104年5月21日起 │ 年息 4% │
│ │ │ 至清償日止 │ │
├───┼───────┼─────────┼───────┤




│編 號 │金額(新台幣)│ 違約金起算日 │ 利率 │
├───┼───────┼─────────┼───────┤
│ 1 │ 10,000,000 │自104年4月16日起 │ 年息 0.3% │
│ │ │ 至104年5月20日 │ │
├───┼───────┼─────────┼───────┤
│ 2 │ 10,000,000 │自104年5月21日起 │ 年息 0.4% │
│ │ │ 至104年10月15日 │ │
├───┼───────┼─────────┼───────┤
│ 3 │ 10,000,000 │自104年10月16日起 │ 年息 0.8% │
│ │ │ 至清償日止 │ │
└───┴───────┴─────────┴───────┘

1/1頁


參考資料
達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