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80號
KSDV,104,重訴,280,2016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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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良興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宋景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重訴字第280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812,82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2,7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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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