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9號
KSDV,104,訴,29,20160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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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正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21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 年2 月5 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 院104 年度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廢 棄原判決,且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楊温強邵煖倩應各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4,932,960 元、57,128元,是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共計為4,990,0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顏珮珊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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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正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