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214號
KSDV,104,訴,2214,2016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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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金和王吳燕王清進王碧華間因本院民
國104年度訴字第2214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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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