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金和、王吳燕、王清進、王碧華間因本院民
國104年度訴字第2214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