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股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54號
KSDV,104,訴,1454,2016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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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訴字第1454號
原   告 盧南山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顏雅嫺律師
被   告 陳黛琳
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
複代 理 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民國105 年3 月20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 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件:
一、原告主張移轉予被告之股票為己所有,然依據股東名簿所載 ,被告之股份係受讓於楊嵇竹如、楊道明。請敘明得就該2 人股份主張所有權之理由,並提出可作為證明之證據(如渠 等出據之書證或到庭為人證)。
二、被告於收受原告所提供之證據資料後,請表示對於該證據是 否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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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