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2718號
原 告 謝潁騰
訴訟代理人 謝梁蘭香
被 告 高雄傑座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寶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繳其 差額新臺幣14,335元,此裁定已於104 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 ,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至原告雖對上開裁定提出抗告, 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度抗字第365 號裁定駁回 抗告確定,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亦經本院依職 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 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