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830號
KSDV,104,司拍,830,2016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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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陳嘉臨
相 對 人 敦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湘彬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3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 )3,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13年2月2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 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4 年9 月20日、104 年11 月20日、104 年12月20日開立,票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 同)150,000 元、150,000 元、150,000 元,票據號碼分別 為0000000 、0000000 、0000000 之支票(其餘聲請人提出 之支票發票日尚未屆期,且未有退票理由單,故不予列計) ,經提示後,遭存款不足退票,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各 本3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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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高雄 │前鎮 │光華 │一 │0000-0000 │建│70 │1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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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4082│前鎮區光華段一小段2070-2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第一層:31.64 │陽台: │全部│ │
│ │ │ │005層樓房 │第二層:46.69 │23.07 │ │ │
│ │ ├───────────────┤ │第三層:46.69 │平台:5.77│ │ │
│ │ │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 │ │第四層:46.69 │屋頂突出物│ │ │
│ │ │ │ │第五層:46.69 │:3.45 │ │ │
│ │ │ │ │騎 樓:15.05 │ │ │ │
│ │ │ │ │地下層:31.64 │ │ │ │
│ │ │ │ │合 計:265.0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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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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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敦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