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相 對 人 彭秀美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即債務人薛荺臻於民國103 年11月24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案外人縯騏實業有 限公司對案外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新台幣(下同)4,8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133 年11月20日,經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縯 騏實業有限公司、薛荺臻於103 年11月2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 一紙,內載金額4,548 萬元,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又上 開債權與抵押權於104 年10月30日因信託移轉予聲請人;另 上開不動產於104 年10月16日因信託移轉予相對人,均經登 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他項權利(金融資產信託 )移轉變更契約書、不動產抵押權信託契約書影本及土地登 記簿謄本為證。
三、本院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相對人具狀表示系爭抵押物屬不得強制執行之財產,且聲 請人將已受償部分列入抵押權之範圍,顯有錯誤云云。債務 人縯騏實業有限公司、薛荺臻則具狀表示聲請人已部分受償 ,其主張之債權額顯有錯誤等語。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表 示意見,聲請人表示縮減債權金額為2,806 萬元,另系爭抵 押權設定係存在於相對人信託登記前,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 有據。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債務人既 有未依約清償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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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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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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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市 │區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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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大寮│會明 │50 │旱│2450.03 │1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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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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