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周妤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債務人陳報清算財團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新光人壽保 單1張,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下同)15,138元,另有遠雄 人壽、郵政壽險、國泰人壽等4張保單則分別於民國101年11
月、102年4月、103年6月變更要保人為其子女,上開保單經 本院103年度消債抗字第78號定調查解約金為159,539元,以 上有保險公司函、本院103年度消債抗字第78號裁定等在卷 為憑。又查,債務人雖自陳現要保人為子女之保單,各項事 項皆由子女生父處理並繳費,但為解決債務問題,願意將提 出上開所有保單解約金共174,677元清償予各債權人,故由 債務人解繳相當金額到院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 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 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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