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俊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與家人租屋居住,配偶為菲律賓籍,尚未取得身分證之 劉沙莉,二人育有兩名分別為民國100年、102年次之未成年 子女,現政府發放之育兒津貼均已結束。債務人具狀稱配偶 因無工作證,且子女年幼需照顧,故無工作收入,由其負擔 家庭支出(債務人另稱其父母有資助部分生活支出)。次查 ,債務人仍於本源興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依據其於民國104 年全年薪資單計算,加計職工借款之扣款金額後,平均為新 台幣(下同)25,823元,加計年終獎金2萬元(平均每月 1,667元),共計27,490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債務人104年9月1日及
同年11月13日、105年2月19日等陳報狀、在職證明書與薪資 單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5,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前投保之南山人壽保單均已失 效,查無解約金,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 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 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 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個人每月生活費用11,287 元,加計配偶扶養費3,000元,以及二名子女扶養費7,000 元,核以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均屬 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7,49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每月5,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 額五分之四以上均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 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 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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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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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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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京實業公司 │ 0000000 │ 66.72% │ 3336 │
├──────────┼──────┼─────┼──────┤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53108 │ 2.86% │ 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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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10886 │ 0.59%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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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安達產物保險公司│ 555000 │ 29.84% │ 1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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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總額 │ 1,859,708 │每期金額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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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成數 │ 約19.36% │清償總額 │ 3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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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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