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4415號
KSDV,104,司促,44415,2016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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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415號
債 權 人 鼎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德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提出計算書總額與請求不符請再確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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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德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