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0號
原 告 張簡文俊
訴訟代理人 吳豐賓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鳳山鎮南宮仙公廟
法定代理人 戴秋彬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黃綺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