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70號
KSDV,104,勞訴,70,201602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70號
原   告 張簡文俊
訴訟代理人 吳豐賓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高雄縣鳳山鎮南宮仙公廟
法定代理人 戴秋彬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黃綺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