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72號
KSDV,103,訴,272,2016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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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曾玉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公司等人間
103年度訴字第27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7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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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