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百作
蔡勝次
蔡振和
蔡國明
蔡國隆
蔡邦傑
蔡邦亮
蔡仲勛
蔡達偉
蔡佩伶
蔡雅雯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春美即巨亨地政士事務所因103 年度訴字第
2331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
,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20,107元,尚應補繳10,053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