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23號上 訴 人 周勝煌即歐鄉咖啡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律師被上訴人 黃清福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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