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744號
KSDM,105,聲,744,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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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萍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彭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1 年3 月 及1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101 年12月24日入監執行,茲因 受刑人業已於105 年2 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 刑滿日期為106 年1 月25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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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