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源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4年度毒偵字第5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源甫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梁源甫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及硝甲西泮( 俗稱一粒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 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其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 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0月1日凌晨2 時50分許,在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四路與仁義街交岔路口,向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白」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 下同)18000元之代價購入附表一編號1所示純質淨重69.503 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以2400元之代價購入附表一編 號2至編號7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或硝甲西泮,而非法持 有之。嗣於同日凌晨3 時許,在上址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 梁源甫於上開持有第三級毒品犯行受員警及有偵查權限之公 務員發覺前,主動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予警查扣,自 首並接受裁判,始悉全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源甫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憑,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 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扣 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分別檢出如附表一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 ,合計驗前愷他命純質淨重至少達69.503公克一情,亦有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11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102、3809 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述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前述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愷他命、硝甲西泮均為第三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3 款有明文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5 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又被 告於本件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犯罪被發覺 前,主動交付毒品並坦承犯行,此有卷附104年10月1日被告 警詢筆錄1 份在卷可佐,足見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並接 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
明知第三級毒品係政府明令禁止流通之物,並影響施用者之 身心健康甚鉅,竟仍購買持有以施用,所費不貲,且持有之 純質淨重達69.503公克,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 、業商(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述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既已 構成刑事犯罪,該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扣案用以包第三級 毒品之包裝袋7 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前述第三級毒品,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 失,爰不另宣告沒收;至警方一併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與前述犯行尚乏直接關聯性,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 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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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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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檢出成分與重量(公克) │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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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愷他命(含包裝│檢出成份:愷他命。 │1包 │
│ │袋1只) │驗前淨重:85.206公克 │ │
│ │ │驗前總純質淨重:69.503公克 │ │
├──┼───────┼─────────────────┼──┤
│ 2 │咖啡包(含包裝│檢出成份:愷他命、硝甲西泮。 │1包 │
│ │袋1只) │驗前淨重:1.537公克 │ │
│ │ │(因量微且低於最低定量極限故無法定│ │
│ │ │量其純質淨重) │ │
├──┼───────┼─────────────────┼──┤
│ 3 │咖啡包(含包裝│檢出成份:硝甲西泮。 │1包 │
│ │袋1只) │驗前淨重:2.020公克 │ │
│ │ │(因量微且低於最低定量極限故無法定│ │
│ │ │量其純質淨重) │ │
├──┼───────┼─────────────────┼──┤
│ 4 │咖啡包(含包裝│檢出成份:硝甲西泮。 │1包 │
│ │袋1只) │驗前淨重:1.507公克 │ │
│ │ │(因量微且低於最低定量極限故無法定│ │
│ │ │量其純質淨重) │ │
├──┼───────┼─────────────────┼──┤
│ 5 │咖啡包(含包裝│檢出成份:硝甲西泮。 │1包 │
│ │袋1只) │驗前淨重:1.493公克 │ │
│ │ │(因量微且低於最低定量極限故無法定│ │
│ │ │量其純質淨重) │ │
├──┼───────┼─────────────────┼──┤
│ 6 │咖啡包(含包裝│檢出成份:愷他命、硝甲西泮。 │1包 │
│ │袋1只) │驗前淨重:1.796公克 │ │
│ │ │(因量微且低於最低定量極限故無法定│ │
│ │ │量其純質淨重) │ │
├──┼───────┼─────────────────┼──┤
│ 7 │咖啡包(含包裝│檢出成份:愷他命。 │1包 │
│ │袋1只) │驗前淨重:1.734公克 │ │ │ │ │(因量微且低於最低定量極限故無法定│ │
│ │ │量其純質淨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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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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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電子磅秤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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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分裝袋 │1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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