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25號
KSDM,105,簡,25,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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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建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撤緩偵字第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以101年度家護字第463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接 受親職教育課程12週、每週至少2 小時之處遇計畫,前揭保 護令之有效期間為6 個月。詎甲○○明知上揭保護令內容, 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01年5月16日起,屢經執行 處遇計畫單位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通知其參加處遇課程,卻 未按期前往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樂安醫院」接受 處遇計畫之安排,迄前揭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為止均未出席 ,致未能完成上開保護令所定之加害人處遇計畫,因而違反 前述保護令。嗣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通報警方,始悉上情。二、認定前開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本院101年度家護字第46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執行記 錄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1年5月16日函文、簽收單、家庭 暴力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各1 份、高雄市政府衛生 局送達證書2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 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爰審酌被告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竟仍不予遵行,顯 乏遵守法治之態度,誠屬不該;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 、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本案尚未對他人造成直接不法侵害 之危害程度、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 另有犯違反保護令罪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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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