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85號
原 告 急食鮮調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被 告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何育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
被 告 魏應充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正義股份有限公司雖
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然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
權利,經本院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另被告魏應充雖非上開刑
事案件之被告,然其於事發之時,為被告正義股份有限公司之負
責人,並經原告主張其執行公司業務時違反法令致原告受有損害
,是被告正義股份有限公司、魏應充均為依民法(含公司法)負
賠償責任之人。又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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