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80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29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永男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相姦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林永男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33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丁○○(原名蘇○○) 當時為有配偶之人(與配偶甲○○於104年12月間離婚), 與丁○○相姦後(被訴相姦部分,判決公訴不受理,詳後述 ),因丁○○有意疏遠,2人於103年4月11日吵架分手,而 心生不滿,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誹謗、公然侮辱、散布猥 褻文字、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而接續為下列行為:① 約於同年4月20日,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 ,利用電腦設備連接上網後,在其於Facebook臉書社群網站 所創立之「打擊網路詐騙聯盟聯合公報」社團之公開頁面, 發表其所撰寫標題分別為「蘇○○○○製造綠帽工廠」、「 蘇○○(龜婆,中國福建人士,現住前鎮疑似利用情色來詐 財,並給龜公甲○○外號○○,戴了上百頂綠帽的小吃部剝 皮妹)幾年前舊照」及「甲○○(龜公,外號○○,台灣美 濃人士現住前鎮,因常年酗酒導致腦殘陽痿而被龜婆蘇○○ 戴了百頂綠帽亦委曲求全的疑似詐騙份子)」,而內容為附 表編號1至3所示之人妻外遇實錄(一)至(三)等詳細描述 2人外遇交往過程之文字,及附表編號4至6所示外遇實錄之 男女主角分手前後的LINE對話(一)至(三)等對話紀錄, 供不特定人上網點選觀覽;②於發表上開標題及內容之文字 約1、2個禮拜後,又於上址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接上網後 ,未經丁○○之同意,將其所申請之臉書帳號暱稱改為「蘇 ○○」,而以「蘇○○」之名義在臉書上,以留言方式發表 上開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人妻外遇實錄(一)至(三)及外 遇實錄之男女主角分手前後的LINE對話(一)至(三),表 彰該等留言係由「蘇○○」即丁○○所發表,並供不特定人 上網點選觀覽;③將上開標題及連結上開附表編號1至6所示 文字之網址等內容,製作為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實體文宣「 公幹特報」,於同年5月間起,至甲○○及丁○○當時所居
住之高雄市前鎮區鎮東一街406巷散發至附近住戶信箱。乙 ○○散布之前開文字,標題中「龜公」、「龜婆」、「腦殘 陽痿」等,分別屬對丁○○及當時丁○○配偶甲○○抽象之 謾罵,所傳述標題及附表編號1至6所示文字又均僅涉於私德 而與公共利益無關,除損害丁○○、甲○○之名譽外,以「 蘇○○」名義留言部分尚足生損害於丁○○,而附表編號1 所示人妻外遇實錄(一)引號中之文字,更屬露骨描述男女 性交過程,為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及 嫌惡感之猥褻文字。嗣甲○○於同年6月3日經鄰居轉交上開 文宣,始悉上情,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資料 ,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者(詳後述),均據本 院於調查證據程序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林永 男均知該等證據為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已表示同意 作為證據及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訴卷第89頁 、第119至122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 ,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 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應有證 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 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 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審訴卷第65 至66頁;訴卷第123至12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 被害人丁○○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證述相符(見警 卷第4至10頁;偵卷第22至24頁;訴卷第108至118頁),並 有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文字內容列印資料、臉書列印畫面及 附表編號7所示之「公幹特報」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8 至62-1頁;偵卷27至40頁;訴卷第27頁),足見被告自白核 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 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 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錄音、錄 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 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電磁紀錄係 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 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刑法第220條定有明 文。查被告上開將其所申請之臉書帳號暱稱改為「蘇○○ 」,而以「蘇○○」之名義在臉書上,以留言方式發表附 表編號1至6所示之人妻外遇實錄(一)至(三)及外遇實 錄之男女主角分手前後的LINE對話(一)至(三),是該 等文字之電磁紀錄既足以表示被害人丁○○即蘇○○出具 該等文書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私文書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同 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同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 文字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偽造準私 文書罪。又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被告於事實欄所 示之時間,接續在網路及告訴人、被害人住處附近,發表 、留言及散發前開標題及附表編號1至6所示侮辱及誹謗文 字之行為,以及接續在網路上發表、留言附表編號1所示 引號中之猥褻文字,各係基於單一加重誹謗、公然侮辱及 散布猥褻文字之犯意,並於密接時、地為之,各次行為間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皆屬接續犯,應分別論以包括之 一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190號裁判要旨參照)。 再行為人基於一個意思決定,實行數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 ,彼此間具有行為不法之全部或一部重疊關係,得依個案 情節評價為一行為,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 一重處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228號判決意旨參 照)。是被告以一散布行為同時同時加重誹謗甲○○及丁 ○○,以及觸犯公然侮辱罪、散布猥褻文字罪、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間,係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 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較符合罪刑公平原則。至起訴書關於公然侮辱罪部分,於 所犯法條欄雖未記載,然因於犯罪事實欄已載明此部分之 公然侮辱事實,且告訴人甲○○業於103年6月22日警詢中 表示要對被告上開行為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見警卷第6 至7頁),又本院就此於審理中已告知被告此部分所涉罪
名,堪認被告此部分之公然侮辱犯行係屬本案起訴範圍, 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二)被告發表上開標題及散發附表編號7所示之內容中,敘及 丁○○為中國福建人士、甲○○為台灣美濃人士、蘇○○ 現改名為丁○○、丁○○及甲○○原居住之高雄市前鎮區 住處地址及2人所生之未成年子女姓名(為保護該未成年 子女,附表編號7中之姓名以李○○表示)等,因均屬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指之個人資料,固可能涉有同 法第41條第1項之違反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然按「本章之罪 ,須告訴乃論。但犯第41條第2項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 犯第42條之罪者,不在此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條 定有明文。且查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未就此提 出告訴,有警詢筆錄及偵訊筆錄各1份在卷足憑(見警卷 第4至7頁;偵卷第21至24頁);而被害人丁○○於本院審 理中雖就此部分表示要提出告訴(見訴卷第113頁),然 既非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且被害人 丁○○於本院已陳明:大概是103年3、4月間看到這些文 字,看到時就知道是被告刊載及發布的等語(見訴卷第 113頁),是此告訴之提出,自與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 項、第237條第1項之規定,顯有未合,而不生合法告訴之 效力,故本院自難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被告前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已值壯年,面對男女關係及人際相處時,未思 審慎溝通、合宜應對,僅因不滿與被害人丁○○交往分手 而生之感情糾紛,即以自己及冒用丁○○原名蘇○○名義 ,以在Facebook臉書社群網站上發表、留言,及至甲○○ 、丁○○當時住處附近散發附表所示內容文字之方式,以 達到報復丁○○之目的,使丁○○、甲○○不堪其擾,身 心受創、名譽受損,被告所為,誠屬不該,應予嚴懲;惟 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 犯罪動機、目的,復考量被告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生活狀況為小康(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 檢察官、被害人丁○○、被告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見訴 卷第113至114頁、第12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被告於 本院審理中請求為緩刑宣告部分(見訴卷第126頁),因
被告前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業已詳述如 上,是其既係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於 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與 刑法第74條第1項緩刑之宣告要件未合,併此敘明。又 本件猥褻之文字係存於虛擬之網路網頁上,並無附著物或 物品存在,無從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沒收之,一併指 明。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丁○○(原名蘇○○,涉犯通姦罪 嫌部分,檢察官另行偵辦)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與丁○○ 相姦之犯意,分別於:(一)103年1月間某日,在高雄市苓 雅區學源街之威尼斯汽車旅館,與丁○○性交1次;(二) 103年4月間某日,在被告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 00號住處,與丁○○性交1次。嗣因丁○○有意疏遠,被告 心生不滿,而於103年3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告知丁 ○○之夫即告訴人甲○○,告訴人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 力及於其他共犯,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定有明文,此即 所謂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申言之,告訴乃告訴權人向偵查 機關申告犯罪事實所為之意思表示,且告訴係對於犯罪事實 為之,並非對於特定之犯人為之,因此,告訴人之告訴權行 使僅係就該犯罪事實是否告訴有自由決定之權,並非許其有 選擇所告訴之犯人之意。次按刑法第239條之罪,須告訴乃 論,且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法第245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45條第2項之宥恕,係指原 宥或寬恕之行為而言,存在於通姦、相姦行為之後,且該條 項之縱容與宥恕,其不得告訴之範圍相同,如有告訴權人對 於共犯中一人宥恕,按照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其他共犯 ,自亦不得告訴(司法院院字第2261號解釋意旨、最高法院 91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款所謂未經告訴,乃包括未經合法告訴者在內,配偶 對於已經縱容或宥恕之姦罪,既不得告訴,檢察官據其告訴 而起訴者,應依法為不受理之判決(司法院院字第2383號解 釋意旨、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三、訊據被告固就前揭公訴意旨所指之事實坦承不諱(見審訴卷 第65頁;訴卷第88頁、第106頁、第123至124頁),核與告 訴人甲○○及證人丁○○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相符,並有附表編號1至6所示載有被告相姦內容之文字列印 資料、臉書列印畫面各1份存卷可稽,足認被告此部分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然查,告訴人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一直到被告傳簡訊給我,簡訊的內容是他跟丁○○ 在什麼地方認識,第一次是在汽車旅館,還把他們兩人的Li ne對話複製傳來給我,後來我有去質問丁○○,丁○○後來 就承認,之後我為了孩子,我跟丁○○說為了家庭不計前嫌 請她回來;103年4月丁○○還有跟被告發生最後一次性行為 的事我不知道,我都以為她在上夜班等語(見訴卷第116至 118頁),證人丁○○於本院亦證稱:因為被告偷看我手機 ,把我跟他的關係全部傳簡訊告訴甲○○,甲○○質問我時 ,我有跟他坦承,當時甲○○很氣我,但還是很愛我,他說 誰能無過,只要我真心悔過,他還是願意愛我等語(見訴卷 第109頁);且告訴人於103年6月22日,前往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旗山分局表明欲對被告提出告訴之意,依告訴人當日所 述:「…對於我妻子對我及這家庭傷害一事,我已原諒,因 為她已悔悟,願意珍惜我們所擁有家庭,只是對方以本人、 老婆及小孩的名字在網路上各設帳戶及散發傳單文字到社區 信箱傳送文件,造成社區鄰居人心慌慌,公然毀(應為「誹 」)謗我、妻子及未成年小孩,林永男目前還利用假日來巡 視(鄰居向我所述)我精神及心理上已造成傷害,目前為保 護妻子及小孩已搬離戶籍處,另租房子,該男子已造成我精 神、心理、生活、生命上恐懼,對此我要對林永男提出妨害 名譽及家庭之告訴」等語(見警卷第6至7頁),告訴人嗣後 就此於本院審理中亦稱:於警詢所述「對於我妻子對我及這 家庭傷害一事,我已原諒,因為她已悔悟,願意珍惜我們所 擁有家庭」,是指已經原諒丁○○等語(見訴卷第118頁) ,堪認告訴人對被告提出相姦罪之告訴前,即已宥恕丁○○ 前揭通姦行為。從而,揆諸前揭說明,因被告與丁○○屬必 要共犯,告訴人僅就就該犯罪事實是否告訴有自由決定之權 ,其既於對被告提出告訴前業已宥恕丁○○,按照告訴不可 分之原則,告訴人對被告涉犯相姦罪部分,自亦不得提出告 訴,故本件告訴不合法,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3款,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35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芝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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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人妻外遇實錄(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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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三角關係中,二個男人及一個女人互相過招的精彩故事,請大家參考之,謝謝!! │
│特別說明:以下所述的是真人真事確切的內容,沒有說謊及誇張,否則我全家死光無妨。 │
│ │
│不蕭不灑:她最後斷了我跟你連絡的線是怕自己跟我的私密事詳情讓你知道,傷害你而令她難堪,還是想後悔│
│對我說的,要兩邊都放棄的承諾來保護跟你沒有愛情的親情跟生活呢?我會用賴與你連絡大部份都是回應你的│
│,只有二次我沒事主動找你聊,目的都是為了關心你們,而你會跟我聊都是她跟你吵架後跑了出去,你懷疑她│
│又來找我或是吵架後心情悶喝酒時才主動找我聊,我也是被她拋棄而感同身受才理會你的,甚至於還忍痛教你│
│如何去挽回她的心,你不爽時用賴在臭罵我跟她時,我也委曲承受下來,每次一聊都好幾小時,我不用花時間│
│心力的嗎?我上星期六最後傳給你的賴,因她沒收你手機而被她直接看到,而回應我又再度吵架後刪除了。分│
│手前她對我的總總甜蜜與她分手後對我的無情無義我永遠銘記在心。她跟我分手回家後你還來用陰招來抹黑及│
│搞臭我,讓她在分手後還心向著你來懷疑我並來嗆我! │
│?那我也不需要再保留昔日的舊情了。這次你們又吵架你還有臉來賴我?我不是叫你依她要求別再連絡了嗎?│
│你又白目我只好直接封鎖了你…之前我還沒公開我們三人的事,只是私下告訴你,沒想到你說的好聽要原諒包│
│容,卻還是因為這事來跟她吵架把她氣跑了?你不知檢討又來牽拖於已是局外人的我,竟然先行在你動態公告│
│我,所以我只好反擊,公告我們三人的事在『製造綠帽工廠』及這裡,你有興趣可以去看看。 │
│ │
│你對她說外遇事件曝光後都是我在欺負你?在煩你是嗎?而她也信你的鬼話,竟然為了你來對我嗆聲?那我可│
│以認為妳們兩個是聯合起在欺負我嗎?虧我還為你們如今的狀況著想而當壞人讓她無法再去酒店上班也建議了│
│你許多事,又開條件想幫助你們;原來她都已經放棄了我跟愛情,選擇違反承諾而回了家跟我相恨收場,才讓│
│你有機會跟她說話來洗腦,你是怕她回頭再來找我,所以你一面用賴跟我良性互動還讚許我的人品及各方面條│
│件,另一方面卻在她面前表裡不一的用招在陰損我嗎?那好!我就把她跟我的事全都說給你為知道,說我欺負│
│又煩你?那就順你們的說法公開欺負你個夠吧。 │
│ │
│去年聖誕節那晚,她跟我相識在左營小林小吃部,她的花名叫梅子,當晚在包廂有近十個人,我原本忙著跟不│
│同的小姐唱歌玩樂根本沒留意到她,是她後來趁虛而入擠到我旁邊來坐,我跟她聊天互動後才彼此有好感的,│
│她當晚還說想跟我跟我生個女兒,讓我對她印象深刻…當晚我玩的很開心,後來她就跟另一個小姐小娜一起幫│
│我打手槍,當時我給她們一人五百服務費,甚至我還要求她當場幫我吹喇叭,她表示要去別處才行,在店裡不│
│方便的…後來我常去捧場,我們也彼此吸引並真心相愛後,提起以上事她才表示,因為喜歡我所以只有對我才│
│那樣,而對我的口交要求她只是隨口虛偽地應付客人的。她後來要跟我發生性愛關係前也是有點猶豫,只是後│
│來情慾戰勝理智,她就顧不了那麼多了,我們相識不到一個月就在你回鄉下時,去了威尼斯汽車旅館瘋狂做愛│
│了。 │
│ │
│我跟她做愛時她全身熱情扭動腰臀來迎合我的動作,我也勇猛的每次都征服了她的身心,這是她後來跟我表示│
│的,還說:我以後責任重大了,我已經把她的胃口養大了,要我以後要負責餵飽她,後來她開始埋怨起與你為│
│婚姻生活的一切,我想可能她是有點誇張,不然最終與我分手怎又回到你身邊來違反承諾?還是為了家庭責任│
│?還是她目的無非就是要騙得我全心全意的去愛她以獲取好處? │
│然而後來我也沒讓她失望,最後她也愛上了我,就彼此定下未來目標跟原則共識,她要有計畫及階段性的來逼│
│得你自己受不了而提出離婚要求,來主動放棄她…最後沒想到你這隻烏龜知道被老婆戴綠帽後還同意三人行,│
│願意讓老婆陪情夫睡覺,而你只來當個名義上的老公,就是不願意離婚?一般這種事曝光後,應該是女的苦苦│
│要求男的原諒,而男的才是堅決要離婚的人,你卻相反而為,我跟她都很傻眼也被你徹底打敗了,你實在是龜│
│性堅強,我跟她都很佩服你這隻龜王。我們互稱對方為『貝比』,甜蜜互動順利交往,但有時我們會為了她上│
│班的某些事爭吵,或是因為跟你回為下而她無法出來找我而吵架…而最終也是我讓步,而她也有表現給我看,│
│在你沒回鄉下在家時她依然藉口打麻將逛街而往外跑來找我…「我跟她相處不到四個月就做愛了有百次左右,│
│我們每次光抽插的時間就要一百分鐘以上,過程中她不時會要求我不要停…好幾次都搞到她性器官外破皮或陰│
│道內發炎,而我們依然顧不了那麼多而照常的瘋狂做愛」,頂多是做完再擦她常用的康可麗軟膏而已,也包括│
│她月事來的時候…可是她好像是有婦女病常長念珠菌而塞藥,有一次傳染的害我胯下連續長了二個濃疱,害我│
│被她逼去看了皮膚科二次。由於我跟她都是重情慾的人,所以每當我們在床上時,不可能只做一次,在汽車旅│
│館時常都要延長加時,有時都五、六小時才有出旅館門,「有時過完夜隔天又沒地方跑時,又換一間進去休息│
│,有時我做完一次都還沒休息足夠時,她就激情地幫我吹起喇叭來又吸含鳥蛋,以力為速我的恢復雄風的時間│
│」...後來我們就直接在我家而不需要去旅館了,嘿嘿嘿~ │
│ │
│「她最喜歡的做愛姿勢就是剪刀腳(這你應該知道),她在跟我第一次做的時候就明確的讓我知道要讓她高潮│
│只有用這姿勢才有可能…在用剪刀腳抽插時,我每次都用力頂到她的最深處,龜頭在她子官頸磨蹭並被陰道膣│
│肉把我整隻緊緊包圍加吸吮,把她搞得全身酥麻絕叫失神而潮吹」,也由於你的自私,她才有裝了避孕器,而│
│使我能每次都中出收場(她曾告訴我:她以前為了你及前男友共墮胎了三次,他前男友還搞她菊花),而後來│
│她為了對付我的勇猛就用『一般夾咬術』來對付我,她表示:被她用這一招的沒有人能受得了而不馬上射精的│
│,也包括你…結果沒想到她不夾我還好,我被她一夾反而更是感受幸福且更加狂抽猛送,讓她酥麻得不由自主│
│全身扭動來迎合,沒多久就投降而潮吹了…「後來不知她哪來的靈感又發明了『超級夾咬術』來對付我,這招│
│果然比之前的強烈倍增,不過我依然如之前的感受一樣,還是保握時機更加拚命的抽插,讓她還是先潮吹一次│
│而投降,而我卻再一直瘋狂的抽插直到她的第二次高潮後,我心滿意足後再把我的濃濃的愛液用力噴在她的子│
│官頸上,讓她絕叫失神而全身扭動」,等她回神後我們又再賽後檢討並一再回味…如果有時間或者她有體力我│
│們會再休息後再幹一場,可惜她體力不行,常被我搞得腰酸背痛而拒絕我的要求,交往期間我們只有在大年初│
│三那一夜,我讓她一晚高潮三次而我潮吹二次的經驗而已~她說:每次跟我單獨在一起時都想大幹一場,而如│
│今我已讓她遇強則強地沒那麼容易在短時間內高潮了,如果日後還跟你有性關係時她只好在你辦事過程的五到│
│十分鐘內的適當時候假裝有高潮免得你懷疑。 │
│嘿嘿嘿~她可真體貼啊!可悲的男人啊,難怪你被戴綠帽還願意三人行,沒有性跟愛都要死巴著她不放啊! │
│! │
│ │
│她跟我說過好幾次:跟我在一起做愛很是享受,別說高潮都要二次以上了,就算沒有高潮,其過程也很舒服,│
│是全程的酥麻,因為是性愛合一水乳交融的表現…而她又說:一輩子沒有男人可以一夜搞得她有一次以上的高│
│潮,我是第一個讓她有這樣的體驗,她永生難忘,心中也認定我是她的男人,她是我的女人,還說我是她的地│
│下老公…「我們做愛時,她吹我喇叭我只好回應的吸她鮑魚,她常被我吸的受不了而先投降求歡,不知道你有│
│沒有這樣的經驗呢? │
│我們是性愛合一的境界,不是像你跟她都是自私的推砲行為。她說:果然感覺很不相同,跟你在一起推砲時,│
│鮑魚都是乾巴巴的,跟你在一起推砲一年都比不上她跟我在一起做愛半個月所流的愛液多(她形容是騷水而被│
│我糾正),有時水太多只好依她要求中斷抽插,擦掉一些再繼續以免降低快感」,而我們做愛時我都貼心的在│
│床邊準備飲料或水來彼此餵食補充水份,我們都開著冷氣外加電風扇我還是邊做邊冒汗,她也體貼地幫我擦著│
│汗... │
│ │
│她最喜歡在做愛高潮時邊叫邊說:哦喔為貝比…你到最深處了,你好強喔!全世界不可能有人比你棒了,你是│
│我的男人我好愛妳,我要永遠愛你…她曾表示她是遇強則強遇弱則弱的人,而你偏偏是弱者(她曾說:以我這│
│年紀來說性能力算超級強的…我聽了很不是滋味,說她閱人無數而我也不是她的第一個外遇對象她才有此體認│
│?)還要用塑膠爛假陽具來助興,又使用潤滑油...她表示:其實她很討厭跟你上床的,與我相識初期有時不 │
│忍拒絕而跟你上床時,下面會濕一些也是因為內心想到我的緣故,而她後來形容給我聽,說你因而感到很意外│
│而高興,讓她更加內疚,嘿嘿嘿...。我有設立了一個以你們名字當名稱的『製造綠帽工廠』社團,是專門為 │
│究人外遇戴綠帽的心態及相關文章,有興趣你可以來加入看看喔。奇怪! │
│?她一個月賺的再加上小費至少五萬以上,我還每個月給她二萬以上,出門也是我在支出的,可是她跟我絕情│
│地分手時我認為她在欺騙我的感情,幾次都氣得要求她把我曾給她的好處全都吐出來時,她惱羞成怒爭執後表│
│示: │
│那也行!但要求我給她分期付款一年…結果她卻又有去把機車的分期款項一次繳清?在跟我在一起期間也是時│
│常喊窮且說缺錢缺很大,我不明白她錢是用去了哪裡,還是自己有賭債在還或是幫你在還債(她說:嫁給你之│
│後才知道你是個酒鬼又負債纍纍,害她跟著你吃苦十年)?或是一切都是她在向我暗示來詐財的招數呢?因為│
│她常跟那些離了婚的小吃部同事比較,她很羨慕別人有房子,她還很自私的跟我表示過:雖然她還沒跟你離婚│
│,但她也想要有自己的名下的房子而不願意讓你知道,而且她還想自己一個人住比較自由。我笑著跟她說:依│
│情法民俗來說那是不可能的,如果那樣那妳離婚時名下財產對方也有權要求分一半的。 │
│ │
│上星期六時她打電話來,我跟她依然為了一些事吵架...明顯得她對我還有情份,還氣惱質問我說:我愛她怎 │
│會在分手後如此不留餘地來對待她傷害她?唉~我也跟她一樣深有同感,何況我只是反擊她的絕情且根本沒得│
│選擇也沒別的招更是為了你們好,她愈痛恨我,才會堅決離開我而重回你身邊,你跟她回到從前才愈有可能的│
│…我想她是惱羞成怒又因為責任才忍痛放棄了感情…她我是彼此深深相愛,所以她說:很介意我用推砲而不是│
│做愛來形容我跟她的床事...生氣的表示永遠不可能跟我復合,又說不再愛我了要我死心不用再想挽回她…所 │
│以又因你曾經叫我寫精彩一點來寫臭她,說要死大家一起死,最後我也跟她表示要把我們的故事公告在社團,│
│而她也表示不在乎,我們就掛了電話不歡而散了…小林店大約有五個客人喜歡她而常用電話跟她打情罵俏,連│
│絡時有時候我都在旁邊,而我只能依她要求安靜的聽她去應付,其實心中也很不是滋味。她說:在那種店被客│
│人摸來摸去也是正常的事,留個電話跟客人打打嘴砲跟虛假應付一下吊吊客人的胃口也很普通...你說! │
│聽在愛她的人耳中,能不吐血嗎?你還敢隨便她再讓她去上那種班嗎?還要讓她丟你祖宗十八代跟你自己的臉│
│嗎? │
│她是自尊心強的人自己就不覺得沒面子嗎?我如今已經出局了,那她沒有我之後就不會再有其他男人入局嗎?│
│那五個客人是:里長、流氓、志哥、源哥、郭哥...有些還對她開條件要包養或想付費一萬元跟她邀砲的…但 │
│是她都沒有答應,且也無心無力去接受,因為她光就應付我就來不及的,她也不是不挑食而那麼隨便的女人!│
│ │
│她有又白又長又漂亮的美腿,上班都穿著迷你裙來展現優點,我常去店裡捧場她,我曾要求她上班穿褲襪她不│
│聽,說是不習慣又熱,我們也為此爭執過,最後我也是又讓步了…我想: │
│莫非是方便客人的摸索嗎?我買給她的性感內衣褲、吊襪帶網襪及情趣睡衣,還有一起用過的跳蛋都還在我家│
│,她也曾說過那些衣物不方便穿回家,以免被你看到而懷疑或是誘惑到你而惹麻煩... │
│而後來她也跟我表示早就因為跟你生活作息時間不同而分房睡,而且也已經為了我而跟你很久沒有性生活了,│
│而你邀她上床她拒絕而你們因而吵架後,她又會來跟我說的,我只好教她一些應對的招數的,你應該是受的夠│
│多了吧,讓我們心照不宣吧,嘿嘿嘿... │
│ │
│你認為你當了十年的好老公?在她口中可是完全相反,她只有稱許過你很少跟她吵架,而被她叫罵時都是沉默│
│以對,此外還算有點責任而已,其他部份都是埋怨,不知道她是否另有目的來欺騙我為愛她而付出,還是真的│
│認為如此,所以她才那樣的眨低你?尤其是你們的床事方面她對你的埋怨不下於你的煙酒問題。你酗酒導致的│
│身體跟經濟問題等等,對她的一再警告也置之不理,現在你們家庭毀滅,你不用付始作俑者的因果責任,還有│
│顏面來怪別人嗎? │
│嘿嘿嘿…她跟妳攤牌外遇曝光後你不是說要原諒及包容嗎?說的容易做得難,而一個銅板是敲不響的,我跟她│
│的緣份是拜你所賜及各種的因素才聚合。 │
│她曾說:要毀掉家庭她自己來,並要求我別介入的,要不是你用親情、責任的同情加威脅戰術來軟硬出招,會│
│導致如今的下場嗎?我只是在被她無情的分手後又違反承諾,有被利用跟玩弄感情而人財兩失的感覺下,才不│
│甘受騙來加碼詳述告知你那些我們互動的私密事,順便考驗一下你們,她最終都放棄了愛情而回歸家庭你又要│
│原諒跟包容了,那請問你們還為這件外遇而吵個啥勁? │
│ │
│我們三個人的故事很精彩,我暫時沒有心思詳細整理成小說,既然你跟她都無所謂不怕丟臉了,等寫好整理後│
│我就如你們所頭志『綠帽製造工廠』內公開貼文讓大家以茲為鑑吧!你們等著去看事件的發展吧,你們只能希│
│望別被熟人看見而已,或者你們根本不在乎是吧?她跟我在一起期間的熱情相愛表現跟分手後的絕情絕義反差│
│太大,而如今或許我跟她的愛已成了過去只剩下恨,而我依結果論來認為,她是如同詐騙集團的做法在嚴重欺│
│騙我的感情,也順應你們的要求,所以才公告此事於此,這是我們三人的果報,大家歡喜做甘願受吧... │
│ │
│對了!!不知道我有沒有跟你說過,她說:你因為酗酒而快性無能了,常會心有餘力不足,想硬也硬不起來,│
│要推砲前還要她用手幫你打手槍?而你是因為如此才買塑膠爛給她的嗎? │
│她還說:你還為性能力去看醫生,而醫生說:你要是再喝就會永遠不舉...你還鐵齒不相信是嗎? │
│她把這事當玩笑來跟我說了…她說:你久久才邀他一次,而久久才會硬一次,且久久才能讓她有高潮一次(她│
│表示:她是硬逼自己有高潮的假現象來暫時滿足你跟自己),所以她對你埋怨不敢說出來,身心都無法滿足下│
│,只好往外發展了,而我卻是每次都搞得她高潮連連而昇天絕叫…以上我說的對嗎?她有說謊嗎?她曾轉述過│
│我,已不只一次直接對你明說過她已不愛妳了,你不願簽字離婚,那她也只是當那個家是個空殼子,那她的身│
│心感受如何呢?如果你無法滿足她的身心,又用一張證書跟責任來綁住她,你不認為你很自私嗎? │
│這樣她跟你生活下去過得快樂嗎?你們一輩子就這樣過了,為了生活而吵吵鬧鬧彼此不遺憾嗎? │
│那是愛她的方式嗎?你想照顧她,離了婚就不能一樣照常給她生活費來照顧嗎?而你們結束了婚姻關係只是你│
│們二人的關係,跟孩子的關係沒變,妳跟她永遠也是孩子的父母親,不是嗎? │
│ │
│她已對不起過你,一次不忠百次不容,你們還有辦法回到從前嗎?何況她曾跟我說過是別人介紹而嫁給你的,│
│當初對你有沒有愛她並不清楚,你跟她都很是懷疑,直到遇上我之後她才知道對你根本不算愛,只是多年建立│
│的親情而已,我跟她卻是相識相戀而相愛,但也由於一些你的阻礙及我跟她的個性與她身份的總總因果關係照│
│成如今的分手情況…所以在我跟她分手後,從她一切的表現來判斷,我想如今她的感受就如我一樣是非常地愛│
│恨交織又無奈痛心的,她在分手後也曾來跟我說:我還是愛你,可是我們就是無法在一起下去了…而你目前正│
│在承受這些因果關係最大的後果,你認為我說的對嗎?你還敢自認自己是個好老公嗎?她埋怨與你生活總是不│
│浪漫不體貼又天天酗酒,你樣子也像個外勞一樣,跟她外型一點都不匹配,工作薪資少時間長又沒保障…她跟│
│我說:你偶爾要找她推砲都是很自私的依自己的心情而為,都是下班整晚看了色情網頁或是積精成疾,喝醉後│
│有了慾望才滿身酒氣去對她邀砲,她午夜才下班沒心情或是勞累或是我早已滿足她的身心後她當然不肯再配合│
│你(她本就被我操的體力負荷不了),你就整晚睡不著在房間進進出出、開門關門、電視開的很大聲,而吵得│
│原本就有失眠症的她整晚沒睡,最後你還像小孩一樣睹氣地去車上睡了,怎麼?你當她是你的性奴隸嗎?…她│
│說:而就算她勉強與你配合,你也是五分鐘到十分鐘的早洩程度而已,還說你偶爾會因為酗酒導致陽萎,鳥硬│
│不起來或是硬了又軟,搞得她上下不得,慾求不滿而埋怨於心,我說的對嗎?還是她對我說謊呢? │
│ │
│夫妻的性生活是很重要的課題,你卻一再忽略之,常年酗酒成性導致身體出問題,讓性生活非常不協調且又經│
│濟拮据,請問:婚姻能不出問題嗎?你現在才後悔想做給她看? │
│依你的年齡跟體力有辦法做到嗎?她已經跟了你十年也苦了十年,如今她的青春歲月也已經沒了,女人一生有│
│多少個十年可以等?你們的人生還能有幾個十年呢?她一再要求你去戒了煙酒...你戒了煙酒也只是戒了一件 │
│她所討厭的事而已,除這個條件多年來你都做不到外(她一樣給你一再的機會直到遇上了我之後態度就不同了│
│),怎有本事去做其他可以讓她感到開心跟幸福的事呢?她曾說過:她知道你很愛她,可是愛有個屁用? │
│要愛她之前怎不先去愛自己,不要照成她日後的負擔呢?而且她要你戒癮不舒服時別藉故要求她,別用同情戰│
│術去跟她唱哭調,有問題就自己去看醫生,好好調養身體...你有在聽嗎?你一再讓她失望,她也一再警告你 │
│,講不聽就別怪她有機會去偷人,之前你沒表現給她看,而如今她已經做給你看了,這是你造的因果,那你現│
│在有立場去怪她嗎?你都無法滿足她對生活經濟的基本要求了,還讓他陪你吃苦還債,還有時間跟面子過自己│
│的煙酒生活,卻去怪她在過自己的生活嗎?她不去過自己的生活難道要陪你一起抽煙喝酒來過生活嗎?如今因│
│為你的情況而她不愛你愛上我後又要忍痛來放棄我,之前她沒離棄你還去陪人喝酒坐台來分擔你養家的責任,│
│你們的對話我都知道的,你別再當個傻鳥好嗎?你受不了當個戴綠帽的烏龜王八就忍痛放棄她,那對大家都好│
│,不然你就要包容並承受她的一切,她沒有了我及這一段情,就不會有下一段情跟下一次男人嗎?你別太天真│
│了好嗎? │
│ │
│我早就提醒過你,她放棄了愛情判我出局,你們的婚姻一樣存在老問題而經這事還會更嚴重的,早就沒有了情│
│愛如今又增加了痛恨,也是會完蛋而無法回頭更走不下去的,不信是吧? │
│那現在感受又如何呢?不過!你們是否離婚已跟我沒關係了,她早已跟我分手回到你身邊不是嗎? │
│如今我被她絕情的斷了所有連絡來分手,而我也反擊的彼此翻臉,如今我已是局外人了,你們的爭吵還是有關│
│於這段婚外情的事嗎?要吵怎不約個時間三個人面對面吵,還是上法院去吵個夠呢?你們日後再吵架已不關我│
│的事,別再來煩我盧我,我之前用賴關心並想幫忙,可是你們不但領情還懷疑我的動機?那以後我做什麼也不│
│關你們的事,凡走過必留痕跡,事情你們敢做的出就怕別人講嗎?那你們有辦法封得住我的口及眾人悠悠之口│
│嗎?她的小紅機車是我用分期方式買來送她的情人節禮物,她身上的首飾香水跟衣物很多也是我買給她的,她│
│跟我分手後對我舊情還在,你能忍受的了她再留下那些東西嗎?她曾說過:騎著小紅就能想像好似騎在我身上│
│一般,她當初看著我送她的幾個包包時打電話給我說:她感到心中很甜蜜很幸福...為上我她不後悔…如今怎 │
│全變了?她說女人變了心是九頭牛都拉不回來的,如今我跟你都感同身受,不是嗎?當初我費心費力的愛她並│
│努力付出來征服她的心,而隨著你的軟硬齊出讓她忍痛跟我分手後,而我又用簡訊找你嗆聲後又傷了她的心讓│
│她又回到家庭來給你機會,我又為了你們未來好,來當壞人逼得她連工作跟友誼也沒有了,她才會甘心回歸家│
│庭…物以類聚,那也不是什麼好友誼的,失之不足為惜的,只是她目前想不開而已,現在你根本無法拉回她的│
│心反而再度傷了她的心把她氣跑,當初你把她氣跑時她還可以往我家跑,如今她堅絕跟我分手,暫時完全不留│
│任何餘地,她怎可能有台階可以下,依她個性怎會有顏面再來找我呢?或許有一天她在此事件後心靈平息後諒│
│解而釋懷了我的不得已之做法後,會再度念著舊情再來跟我再續前緣的,但是我想她已經明白她是沒有分身之│
│術,三人行是行不通的,她身心都無法去承受這種煎熬的,如果有一天她會回來找我時,我相信她也已經是單│
│身的身份了,也或許永遠不會,那也是不可預測性的未來,她的命運就不是我能去掌握的了~ │
│ │
│是你自己毀了你自己的家庭先,是怨不得旁人的,你還不知檢討嗎?那我來明白告訴你... │
│你還記得在3/20當她在跟我濃情蜜意時達成的共識,要逼你在家庭跟煙酒二樣中做選擇,要煙酒就沒有老婆,│
│要老婆就沒煙酒,你是如何才沒幾天就讓她失望?而她才用此後與你互不相干來對待你並且天天與我相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