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七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三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乙○○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四日凌晨二時許,在金 門縣金沙鎮何斗里中蘭「春風KTV」,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共同徒 手毆打告訴人甲○○,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併雙眼瘀血、前額撕裂傷、前胸挫 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二人均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嫌云云。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 ,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 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 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建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董培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