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77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啟文
選任辯護人 王叡齡律師
黃國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且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2日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當庭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 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5 年 3 月2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特此 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