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2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翼斌
選任辯護人 陳里己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
第20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鍾翼斌被訴恐嚇取財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翼斌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鍾翼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蘇武勇被訴部分,業經本院104年 度審易字第2206號判決確定,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昱良